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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郭某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依法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2-07-27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郭某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刘某某手中非法收购绑定U盾及手机卡的银行卡数张(其中包括张某甲、张某乙办理的两张农业银行卡,后刘某某、郭某某将非法收购的银行卡等邮寄给李某某),其中账号为XXX的农业银行卡被人用以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9万元。2020年11月3日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0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法律解读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三、检察官提醒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而且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流入非法市场后,极有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赌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不出租、出借售卖银行卡。  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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