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两起长期在涞源县制售“毒豆芽”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李某批准逮捕,依法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李某在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分别自2008年和2009年开始,以生产、销售黄豆芽、绿豆芽等为生。为了提高豆芽的品相,使其外观好看以便获得更高的利润,二犯罪嫌疑人均购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了一种“水剂”。经法定机构鉴定,这种“水剂”的成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命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二犯罪嫌疑人供应的毒豆芽,占涞源县全部豆芽需求的一半以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至被查获时,初步估计二人制售的“毒豆芽”分别达到90万公斤和54万公斤以上,年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涞源县公安局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提起逮捕后,侦监科干警加班加点审查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仅用2日就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