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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公告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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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建设自由、平等、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现面向全县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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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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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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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为啥要管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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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既是职能要求,也是责任使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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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民事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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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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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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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三)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四)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五)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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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有以下表现时,就要小心提防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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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的,但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的;

(二)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目的;

(三)原、被告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六)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形成实质性对抗或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基本一致认可的;

(七)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好友等特殊关系,在较短时间内即达成与原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的调解协议的;

(八)当事人自愿用不动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抵偿债务的;

(九)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以捏造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生效裁判的;

(十)片面追求高调解率,未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下进行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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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举报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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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信来访举报

方式:举报人可以到涞源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举报,也可来信举报

地址:涞源县广平北大街与富强路交叉口北120米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312-5369042

 


供  稿:第二检察部 王军

编  辑:张力楠

审  核:史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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