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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害人害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李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李某在保定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

2016年3月至年9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河南郭某处购进“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在涞源县南马庄乡小关城及附近进行销售,经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依法认定为假药,我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此,我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在保定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价款3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将继续发挥批捕起诉刑事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为涞源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让老百姓用上放心药和安全药,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药品监督“四个最严”的要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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